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1民初1277号
原告湖北香食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开发区长荆大道弘锦工业园办公区三楼西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986HG10。
法定代表人胡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静梅,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鄂州市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沿江大道吴王公馆C座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57027921K。
法定代表人陈良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公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住应城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公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香食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鄂州市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香食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鄂州市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鄂州市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香食源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湖北香食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香食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壮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