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1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魁,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广远,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沿江大道吴王公馆C座(3幢)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57027921K。
法定代表人:陈良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伙舟,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清,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鄂州市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春雨
审 判 员 魏 宁
审 判 员 陈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林华
书 记 员 陶丽嫣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