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睿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铭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4民初96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农民,住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铭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学院**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山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山阳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铭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颖
书记员张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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