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5民初132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至**北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员工,住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铭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118号***大厦15楼E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铭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3.17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