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鑫达京辉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安鑫达京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0285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安鑫达京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CZ07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安鑫达京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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