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0285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安鑫达京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CZ07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安鑫达京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