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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与中安鑫达京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0647号 原告:**。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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