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81执保1897号
申请人:中安鑫达京辉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负责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人中安鑫达京辉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3)鲁0481民初89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本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4384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