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鑫达京辉集团有限公司

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京东人社劳监理字〔2022〕15号)的要求执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被罚款20000元;公示截止期: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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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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