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池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程久贵与安庆市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21民初81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振武,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振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