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池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庆市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民初2986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支明,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庆市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古树新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7553790P。
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div>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伟宇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黄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