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益中矿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6民终8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7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

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人,原住山西省大同市。

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同煤集团消防大队副大队长,住山西省大同市,现下落不明。

原审被告:北京久益中矿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贺义,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太姥大道351号5层。

法定代表人:周兆全,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马俊顺,男,1966年10月22日,汉族,原住山西省,现下落不明。

原审被告:宋玉文,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原住山西省,现下落不明。

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马道头乡。

法定代表人:郑延风,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原审被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对《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中的事实与理由全部内容进行认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引用事实与理由有误。2.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3.原裁定没有移送内容有误。

***等未予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北京久益中矿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俊顺、宋玉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返还***合股资金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3月13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申请,对其诉讼请求第1项和第2项变更为:本案***、***、马俊顺及宋玉文、北京久益中矿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合伙诈骗嫌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已预交,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范围,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福

审判员殷莉审判员边艳桃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邢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