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都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7民初1006号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班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曙光,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2区41号。
法定代表人:母春阁,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科星公司)与被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都博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科星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科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高晓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乌云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