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7民初11248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杨,男,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2区41号。
法定代表人:母春阁。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元,由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树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