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7民初1009号
原告:四川***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9层9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曙光,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2区41号。
法定代表人:母春阁。
原告四川***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技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