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7745号
原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2区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4194542N。
法定代表人:母春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河南豫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8号京莎广场B座南塔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A0JP25。
法定代表人:李红旗。
原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因河南豫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回货款61 000元,并于当日将设备从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处运送出库,双方纠纷已解决,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欢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廖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