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都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8900号
原告:郑亮辉,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林玲,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树月,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2区41号。
法定代表人:母春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女,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段亮军,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娄烦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斌,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亮辉与被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亮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郑亮辉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亮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德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迟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