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都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755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住保定市唐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林玲,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2区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4194542N。
法定代表人:母春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山西远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三段(金胜乡董茹村)91号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H1P6E99(1-1)。
法定代表人:段亮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斌,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都博泰公司)、山西远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远东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劳务费152 187.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从2021年9月30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农民工。2021年3月,原告从山西远东升公司段亮军处承接了天都博泰公司位于大兴的“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噪声区安置房项目市政主次干路工程兴礼街电力管井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的部分施工工作,原告带领工人进行了施工,负责的施工内容为:电力井的钢筋绑扎,电力井的支模打混凝土、电力箱涵的钢筋绑扎倒运、电力箱涵的支模打混凝土等,施工工作从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结束。因二被告拖欠农民工工钱,2021年8月27日,在李贤镇劳动监察大队的组织下,天都博泰公司曾向原告发放部分施工款。现二被告还拖欠原告施工款152 187.11元尚未支付(2021年9月30日结算)。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天都博泰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山西远东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同时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无签字盖章的电力井施工协议书、电力箱施工协议书,证明原告于2021年3月从山西远东升公司段亮军处承包了涉案工程项目的电力井、电力箱的施工工作。经本院询问,原告称其组织的工人由其定工资并发放工资。综合前述情况,本案不宜认定原告与山西远东升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拖欠的款项应属于工程款。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该案应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信小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