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财保133号
申请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1栋8层13-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358号2幢1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昱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诸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宜兴昱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苏02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宜兴昱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镇海昱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昱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昱辉阳光(三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漳州昱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镇海昱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区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昱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昱辉阳光(三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漳州昱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兆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