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执恢2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220611663W,住所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庆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翔,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九江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35KPGC4M,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流泗铜锣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庆益,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与九江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4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盛平公司大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前支付大唐公司货款420635.50;赔偿律师费损失20100元;如九江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则需另行支付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且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可就九江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全部货款、律师费损失及本案九江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盛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程序。2020年11月9日,大唐公司以盛平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遂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盛平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盛平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名下有牌号为赣G6××××的车辆,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办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至2022年11月11日止,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盛平公司经营场所内有部分设备和管桩,本院至现场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本院至被执行人盛平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商品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有35563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大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盛平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且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财务审计、执转破及执行悬赏。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查封材料、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盛平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8)苏0214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诗佳
审 判 员 方庆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华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