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1242号
申请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220611663W。
法定代表人:朱庆益。
被申请人:大***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鞍子山乡鞍设说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政府办公楼东侧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TWHTC7Q。
法定代表人:宫晓婷。
被申请人:昆山****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91号楼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T94GG84。
法定代表人:张春晓。
申请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昆山****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昆山****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昆山****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20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2200000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跃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颜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