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526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成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科技大道与双合路交汇处/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2021年10月26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但均已被法院多次轮候冻结,查明有机动车登记但已在另案中被查封,无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该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并被多轮查封,本案对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已抵押并被多轮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745564.5元、迟延履行金、执行费66128元,均未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以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丰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