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荆州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024民初19号
原告: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史小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荆州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工业园区)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以已与被告荆州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