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执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10月20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陵县娅菲特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陵县工业园区三号加密线的土地〔江国用(2021)第2717077号〕进行了轮候查封。其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2022年10月2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财产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149629.72元,未执行到位2149629.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