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陵县淑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陵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陵县淑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陵县淑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陵县淑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87342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