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6民初2822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的代码91341322152461287B,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的代码91370100061185096W,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顺河东街1号金冠花园1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辰鲁(山东)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边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