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6民初253号之一
原告:淄博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三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业,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淄博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00元,申请费270.00元,共计482.00元,由原告淄博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