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三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R9LA82E。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1287B。
法定代表人:彭广亚,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0306民初253号民事裁定、(2022)鲁0306执保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999.3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鲁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999.3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莹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