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4民初365号
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彭广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鸭子迳。
法定代表人:周俭华。
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远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勇广
书 记 员 胡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