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4094号
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顺河路100号张江高科技园1D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1287B。
法定代表人:彭广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秀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查控及保全申请,请求萧县人民法院依法查控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根据查控结果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2214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宝马牌(车牌号码:皖LP××**,发动机号:H055K201B48B20B,车辆识别代号:WBACR2109LLX84756)越野小型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码:皖LP××**,发动机号:H055K201B48B20B,车辆识别代号:WBACR2109LLX84756(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在查封期限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让、隐藏、损毁、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21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黄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