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4296号
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顺河路100号张江高科技园1D楼3层。
法定代表人:彭广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