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3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龙海镇南塘街**。
法定代表人:彭光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2年3月2日在我院达成让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先履行82804.78元,剩余案款100000元分两期在2022年10月底之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023执2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段应忠
审 判 员 赵棣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贾朋飞
书 记 员 艾斯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