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407号
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在审理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5809号】中,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1216元。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66473118182022000000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1216元。
案件申请费2426元,由申请人安徽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