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114执异1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操训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九州通大厦A座2305室。
法定代表人:范金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一佳公司”)与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鄂0114执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中宏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3.388187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宏公司对本院裁定冻结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宏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创一佳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宏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连斌
审判员吴惠玲
审判员欧阳世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