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4执110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官桥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本院依据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鄂0114执1105号之一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9570.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