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4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官桥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114民初17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9570.64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