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4执1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官桥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114民初17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