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4执11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官桥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
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据(2020)鄂0114执11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冻结的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9570.6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