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官桥村高管山。
法定代表人范金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左长风,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岭村长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鄂0114执5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64942.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