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官桥村高官山。 法定代表人范金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27号。 法定代表人**一,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4民初4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022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创一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4民初4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吴 惠 玲 审判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