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弘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沁水县哈瑞格特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1民初1083号
申请人:河南弘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中段石化小区E2号楼3单元4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沁水县哈瑞格特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端氏镇樊庄村磨石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弘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沁水县哈瑞格特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沁水县哈瑞格特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者扣押、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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