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市油田健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弘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2民初5511号
原告南阳市油田健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阳。
委托代理人:赵宏图,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弘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阳市。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号。
原告南阳市油田健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立案时未预交诉讼费,后经本院依法通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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