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21民初946号
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华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61684224F。
法定代表人:买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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