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海之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21民初176号
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华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61684224F。
法定代表人:买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海之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火炬开发区铜冶镇南甘子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077495806X。
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海之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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