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鸿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21民初177-2号
申请人: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华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61684224F。
法定代表人:买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鸿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6210861T。
法定代表人:薛贤书,执行董事。
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鸿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豫0821民初1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重庆鸿庆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鸿庆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00元的冻结措施,或对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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