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鸿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21民初177-1号
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华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61684224F。
法定代表人:买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68621086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鸿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为689元,由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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