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91民初1267号 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61684224F,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产业集聚区**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买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国耀琴岛(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37932G,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菱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18.6万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与山东百安瑞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买卖合同》,采购味精20吨,合同金额18.6万元。合同签订后因原告公司供应部员工工作失误,错将曾经有业务往来的被告公司的账号1608********,当作山东百安瑞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账号提供给了原告财务部门。导致原告财务人员通过网银转账错汇18.6万元至被告。原被告早已不存在业务往来,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无任何经济纠纷。原告错汇18.6万元系其工作人员错误调取电脑历史记录所致。被告系不当得利,应当退还该18.6万元。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到现在为止确实与原告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其他经济纠纷,18.6万元钱款确已收到,公司同意退还,但因公司账户被查封,无法退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受人)于2022年5月16日与山东百安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于2022年5月16日前将货款全额18.6万元汇到出卖人银行账户。因山东百安瑞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系被告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误将购货款18.6万元汇入被告公司账户,问题出现后,原告与被告沟通退款,因被告账户被查封无法退款,双方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由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将购货款18.6万元转入被告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且该不当得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对于该不当得利,被告应予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货款18.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保全费1,450元,由被告山东菱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林 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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