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2262号
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61684224F。
法定代表人:买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焦作市奥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