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顺县嘉美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29民初447号
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商贸物流园C区C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XK4Y8D。
法定代表人:文贵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顺县嘉美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顺县威远社区大数据创业公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GQABT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顺县嘉美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清偿原告货款,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