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29民初1697号
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商贸物流园C区C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XK4Y8D。
法定代表人:文贵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秀忠,男,1987年3月26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和福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花园12栋2单元19层1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47008100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和福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