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29民初1434号
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商贸物流园C区C2-1#,注册地:长顺县和平东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XK4Y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秀忠,男,1987年3月26日生,布依族,住长顺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81年9月11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权英